准确进行食品分类判定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础。实际监管工作中,由于混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分类的关系,导致分类判定不准确,错误理解和执行标准,造成食品添加剂两超(超范围、超限量)的情况并不少见。
食品分类的必要性
依据食品的原料、工艺等风险特征因素,建立食品安全分类管理制度,分类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按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基础。科学、准确的食品分类已成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是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等监管工作不可替代的重要方法,同样也是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重要依据。
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工作中,主要涉及两类食品分类系统,一是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分类系统(以下简称GB 2760分类),二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时使用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生产许可分类)。前者是准确理解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前提,后者是日常监管工作中对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理想状态下,两个分类系统如果是相同的、对应的,对具体食品品种而言,判定分类就会比较简单,理解和执行标准方面就不容易产生差错。但实际上,由于两个分类系统定位不同,分类方式差异比较大,对具体食品品种而言,尤其是一些分类定性比较模糊的、原料或工艺跨界的、具有双重或多重属性的、产品创新品种等,准确判定其分类具有一定难度。分类不准确会直接导致食品安全标准执行错误,发生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
两个分类系统的差异
首先,适用范围明显不同。
GB 2760分类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建立的一套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的食品分类系统(具体见标准的附录E),目前为2014版。该分类系统是GB 2760自身对食品的分类方式,该标准中对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的规定都是基于这个分类系统作出的。换言之,GB 2760分类是理解和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前提和关键。该分类系统只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时食品类别的划分,且仅适用于GB 2760,不适用于其他食品安全标准,也不适用于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标准。该分类系统使用目的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对具体食品进行分类定位,以便按具体分类规定使用允许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用法用量等。该分类系统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不适用于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分析和风险管理,也不适用于对食品生产者的分类管理。
生产许可分类是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或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类,目前《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为2020版。该分类系统是监管部门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的依据。该分类系统仅适用于对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是食品生产者提出许可申请、监管部门实施许可审查、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级监管部门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生产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分类依据,也不能作为执行其他食品安全标准的分类依据。
其次,分类原则存在差异。
GB 2760分类主要原则是基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的风险特征和管理需要,依据食品生产原料要素进行分类。同时兼顾食品生产加工工艺,除调味品、特殊膳食、饮料类、酒类和其他类等类别之外,大部分是按照食品主原料进行分类。判定某一食品的类别时,主要通过对照原料组成来加以判定。
生产许可分类主要原则是基于生产过程中风险特征和质量安全控制需要,依据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储运)工艺、食用人群等综合因素进行分类。部分类别名称与GB 2760分类相同或接近,但也有不少类别名称差异较大。粮食加工品、乳制品、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糖、蜂产品、豆制品等主要依据原料进行分类,但保健食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则是分别以食用人群、食用方法、工艺等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分类。
最后,分类方法各有特点。
GB 2760分类采用的是4级分类方式。具体做法是将食品分为16大类。每个大类下又划分若干亚类,亚类之下分若次亚类,次亚类下又分小类,各级分类从属关系明确,目前共有300多个小类。对每一级分类,都设定了相应的分类号,每一级分类号都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到小类,分类号由4组2位数字及每组数字间.组成。如,普通再制干酪(01.06.04.01)与乳及乳制品(01.0)大类、干酪和再制干酪及其类似品(01.06)亚类、再制干酪(01.06.04)次亚类为逐级从属关系,与调味再制干酪(01.06.04.02)为平行关系。
生产许可分类采用的是3级分类方式,将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分为32个类别,各类别下设类别名称,每个类别名称下设若干品种明细(即许可单元)。目前目录中已列出品种明细名称的有700多种,还有大量产品的品种明细需要根据具体产品来确定,实际许可信息中,品种明细有数千种之多。该分类目录采用编号方式为4位数字,编号仅对应到类别名称,数字间没有符合间隔。
正确使用两个分类系统的关键
一是根据使用场景和工作需要,准确选用分类系统。
如前文所述,GB 2760分类与生产许可分类适用范围有明显差异。食品生产者和监管者应结合具体需要,根据使用目的正确选用分类系统。
对食品生产者而言,在使用食品添加剂过程中,设计产品配方、制定质控标准、制定检验方法、印制产品标识等都应当严格依据GB 2760分类,对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而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开展风险排查等过程中,则应使用生产许可分类,对照相应的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具体类别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监管部门风险管理要求,健全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排查和防控。
对监管者而言,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工作中,应严格依据GB 2760分类,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限量或残留量的规定进行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开展生产许可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开展风险分级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应当使用生产许可分类,对生产者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克服思维定势,排除许可分类和执行标准误导。
由于对分类系统和标准理解执行能力不足,一些企业会模糊两种分类系统的适用范围,直接使用生产许可分类为依据来进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而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中,有时也会忽略两者差异,直接使用生产许可分类或企业执行标准名称作为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分类依据,从而导致标准理解执行不准确,增加食品添加剂两超风险。如,GB 2760分类中,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12.0)大类下的料酒及其制品亚类(12.07),但是生产许可分类中,料酒为调味料(0305)类别名称下的液体调味料,品种明细可能为调味料酒或液体复合调味料,企业执行标准可能是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很可能就按照复合调味料的许可分类或标准名称对照在GB 2760分类中的复合调味料(12.10)或液体复合调味料(12.10.03)来执行。但按照GB 2760—2014规定,食品分类号为12.07与12.10、12.10.03的食品在食品添加剂使用上有很大差别,错误分类极易导致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这也是近年来一些料酒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又如,GB 2760分类中,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06.0)大类下的发酵面制品(06.03.02.03),不属于焙烤食品(07.0)大类下的糕点类(07.02)。但生产许可分类中,馒头属于糕点类别下的热加工糕点(2401),如企业按照糕点类使用食品添加剂,则可能导致甜蜜素、安赛蜜等超范围使用。
三是深刻理解分类原则,结合具体产品信息准确定位。
总体而言,两个分类系统都是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都是科学开展分类管理的方法措施。不同的是,GB 2760分类重点考虑的是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的风险因素,因此主要依据是食品原料,辅以工艺方面考虑。生产许可分类重点考虑的是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因此分类依据的因素不仅是原料工艺,还需要考虑与原料工艺相关的生产条件、储运条件、产品形态特征等,以及与监管法规政策相关的食用人群、功能特征等要素。因此,两个分类系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对应,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依据相应的原则结合产品实际来转换使用。
在食品生产许可过程中,遇到一时难以分类的产品时,应综合考虑产品原料、工艺、食用人群、监管政策等方面规定,结合产品执行标准,尽可能对照风险特征、监管要求最为相近品种进行许可分类,并核查企业执行标准中涉及GB 2760分类的定位是否准确。对只能以其他食品进行许可的产品,应制定详细的审查方案,督促企业将食品添加剂使用分类定位到GB 2760分类中的具体类别(小类),并按照标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许可审查过程中,要注重指导企业准确理解许可分类的意义和适用范围,防止其将许可分类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分类依据,重点防范故意混淆分类,变相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在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中,对分类不太明确的产品,要注意根据产品原料、工艺特征,结合监管部门发布的分类说明、相关复函、政策解读等规定,对照GB 2760进行分类定位,要重视相似类别的差异,防止把原料、工艺类似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不同的产品相互混淆;要结合具体产品实际分析判定,防止望文生义、想当然地以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名称、商业宣传名称等来进行分类;要重视同样原料、不同工艺的产品分类定位的差异,防止错误定位。企业应尽可能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准确理解相关食品分类标准、术语、通则,结合相关产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特征,在本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标准中,严格执行GB 2760中的分类定位,防止因定位错误导致执行标准出现偏差。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人员专业培训,提高分析判断产品特征、根据工作需要准确进行分类定位的专业能力。
作者 |蒋亦行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3年第3期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文字编辑 | 李桂星
美术编辑| 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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