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君封臣制(封君封臣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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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家丁到封臣

西欧的封土制是和封臣制紧密联系的。封臣的内涵,是一个人服从或服役于另一个人,由此结成一种服从和保护的关系。在罗马帝国晚期,一些罗马大地主已经有了家丁护卫,家丁从主人那里获得饮食、马匹和武器等等,并护卫主人。而在塔西佗时期的日耳曼人那里,已发展出了亲兵制。在日耳曼人进入罗马之后,人口散居耕作难以征召,加上骑兵的战争作用日增,而骑兵装备的马匹、鞍仗、甲胄和武器等普通农民难以负担,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从全民皆兵演变成了职业军,亲兵制也就取代日耳曼步兵,成了战争的主力。

到了墨洛温王朝时期(457年-751年),王权衰弱,封建主之间混战,罗马地主、日耳曼地主、教会和国王,都有自己的亲兵。这些亲兵有些来自提拔的家奴,更多的则是自由人委身而成。

7世纪中期一份国王接受家丁的文书流传下来,其中记载:由于上帝的恩典,朕的忠诚的某某人,带着武器来到朕的宫中,在朕掌中当众宣誓信任和忠诚,为此朕命令,今后某人将是朕的家丁。如有人胆敢杀死他,则他犯了应付偿命金600索里达的罪。1这里的在朕掌中,可能就是后来建立封君封臣关系时封臣合掌举行臣服礼的起源。文书包括的效忠内容,也反映了封臣制的起源。

国王和大封建主门下蓄养的大批家丁,逐渐被称为封臣,其主要任务是为主人作战,主人要供养他们,可能还要供应马匹、武器和装备。主人供养这些封臣的一个办法是让他们集中居住在宫廷里,给予他们所需的一切,但是在当时经济落后且运输不便的情况下,封臣数量增加会带来不少困难。这就发展出另一种办法,给封臣一块土地,让土地耕作者为封臣纳租服役,以此来供应封臣所需的一切,这在当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封建主和教会封赠土地的事情都已经存在。封君的授予被称作恩惠,beneficium,这个词和土地联系在一起,后来转化成为采邑的称呼。

墨洛温时期封赐土地的契约形式叫做请地(precaria),这词的原意是请求。它在罗马时代就有,中世纪初又成为流行的形式。该契约下,一方给予请求者一块土地,受地者只有用益权,人死后土地要交回。同时,使用土地要向主人缴纳一定货币或实物。请地的形式之下有各种复杂的情况,例如把荒地或熟荒地以优惠条件分给别人耕种,或者是对封臣的赏赐,或者是教会对被封建主篡夺的土地的一种承认,或者是掠夺农民土地的一种方式。

后来,precaria专指交纳租税的赐地,而beneficium用来指赐给封臣的以服役为条件的赐地。总的来说,墨洛温时期给封臣赐地的直接证明还少,可能当时这种制度还没有大规模实行。

2.封臣制的发展

7世纪后半期,墨洛温式微,加洛林王朝取而代之。战争之中,加洛林家族主要依靠封臣,由此大大增加了封臣的数目。为了维持封臣的生活和马匹、武器等供应,不得不封赐土地给他们。这些地产来自加洛林的私产、王田和后来夺取的教会地产。

查理曼和诚笃者路易时期,封臣制大大兴盛。一方面是战争频繁,民兵制败坏难行,封臣制才能保证兵力;另一方面是加洛林帝国要对征服的广大疆域进行有效管理,只有依靠封臣制来加强中央集权。原来是国家官吏的伯爵、马克伯爵、公爵等,这个时期也变成了国王的封臣,向国王行臣服礼并得到采邑。他们担任的职位也变成一种采邑可以封赐,采邑的领有者都力图把采邑变成世袭的。此外很多教会职务也采邑化,主教、修道院长也逐渐变成国王的封臣。我们可以看到主教宣誓效忠的誓词:我,兴马克,琅城主教,从此时起将忠于我的主人查理,犹如一个封臣忠于其主人和主教忠于其国王那样,并将服从他犹如一封臣服从于主人那样。同时,因为我是基督的主教,我还要在我的愿望与力量所及的范围内,服从于上帝的意志和国王的安全目的。2

大封建主、伯爵、主教等及其封臣也一级级的吸收封臣,这种封建君臣关系在9世纪的西欧大大兴盛。封臣(vassus)这个字,也专指骑马持矛执盾,为主人服军役的战士,与田间劳作或家内贱役截然分开了。但大力发展的封臣制,反而使加洛林的王权衰弱,由于中间的封君封臣关系,臣民对国家的义务转而变成间接的了。这就导致出现封臣只听命其封君,而拒绝直接给国王服役的情况,或者一些违反国家法令的臣民,可以跑到封君那里寻求庇护。

3.臣服礼和司法权

也是在加洛林时期,封君封臣关系的建立形成正规的仪式,包括臣服礼和宣誓效忠。826年丹麦王哈罗德向诚笃者路易行臣服礼时说的最明白:他合掌伸向国王……而后皇帝把他的双手放在自己尊贵的掌中。后来行臣服礼之后加上了宣誓效忠,757年是最早记载这两种仪式合在一起的时间。巴伐利亚公爵塔西卢三世曾志愿成为法兰克国王矮子丕平的封臣,当时的记载说:巴伐利亚公爵塔西卢来到此地(指贡比涅),以手行臣服礼而成为封臣。他把手放在圣徒遗迹上,发了无数的誓言,答应效忠于国王丕平及其子查理和卡尔卢曼,愿意像一个封臣那样虔诚正直地行动,像一个封臣那样维护他和封君的关系。3虽然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在初期是自愿的,但它仍有牢固的人身关系,不能轻易破裂。

加洛林王朝的封臣,大都已经分与采邑,作为其为封君服军役的条件。在查理曼统治末期,一个骑士的标准采邑大小为12曼西(manse),而国王的封臣,一般有30曼西土地作为采邑,也有的远远超过这个数目。这个时期,分赐封臣和采邑已经结合起来,要被封给采邑,就必须成为某人的封臣,且采邑的受封只在封君或封臣在世时有效,这表明人身关系是和土地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到了西欧封建社会的极盛时期,封臣义务来自封土,没有封赐土地,则君臣关系不能建立,这透露出封建忠诚的背后,是财产关系在起决定作用。

随着分封采邑的发展,很多分赐采邑的文书不过是对父死子继、世代相传的土地进行承认。采邑世袭成为惯例,到了877年秃头查理颁布凯尔西敕令,则承认了采邑世袭的习惯。9世纪起,采邑逐渐叫做封土(feodum),采邑一词逐渐不被使用了。

西欧封建主在领地上不但可以享有租金和劳役,还拥有司法审判权。这和中时期初年的豁免制度有关。罗马帝国晚期,一些割据的大地主已经在领地内拥有司法权,对下属的居民进行审判和裁处。发展到加洛林时期,这种办法更为广泛。豁免权早期都赐予教会,用来削弱伯爵势力,在其辖区内分割一些地区交给国王信任的封建主管理。后来世俗封建主也得到豁免权,例如本就有豁免权的王田被赐给封建主,但大部分封建主的豁免权都是篡夺得来的。

最初封建主只能审理小案件,杀人等刑事案件要把罪犯送到伯爵那里审判。伯爵有权入境逮捕罪犯,抗命的封建主要交纳罚金。封建主还要负责召集军队为国王服役,执行巡逻任务,代表国王征收赋役。所以相当于让封建主代国王完成这种行政司法职责,如果做的不好,要受到处分。后来王权衰微,封建主征收的罚金、赋税也不上交,率兵出征的制度也逐渐崩坏,封建主的独立性就越来越大了。

赫尔利希《封建主义史料集》,84页。 ↩冈绍夫《封建主义》,55页。 ↩赫尔利希《封建主义史料集》,86页。 ↩

摘自: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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