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买东西时,常常会听到销售或中介说只要缴纳诚意金,正式下单时即可享受优惠,还有认筹金认购金斡旋金定金订金……但那么多名头,你是否分得清?近日,一起因为看房诚意金而引起的纠纷,在武鸣区法院赋强公证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解决。
2022年,孟女士了解到武鸣某楼盘推出购房活动,便与武鸣某中介公司咨询相关购房事项,该公司员工以需交看房诚意金才能锁住心仪房源为由,向孟女士收取5000元看房诚意金,但过后中介公司并未带她看房,双方最终也并未达成购房合同,因此,孟女士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中介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孟女士只好起诉到法院。
立案法官查阅立案材料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案件标的较小,适用赋强公证将更快解决当事人纠纷,便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赋强公证工作站进行处理。
压根没有详细询问,当时自认为既然是‘ding金’,肯定可以退还。孟女士表示。公证处工作人员则解释道,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消费者应当核对协议中的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诚意金等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定和订一字之差却词意不同。
随后,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并将法律有关订金定金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由于孟女士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达成约定,如果日后达成购房合同,诚意金将转换成购房款,如果最终没能购房,诚意金将予以退回。因此孟女士所交的诚意金应为法律规定的订金,应当予以返还。
在工作人员释法明理下,中介公司已将5000元退还给孟女士。
说法时间:
一些开发商、中介公司为了吸引购房者,往往要求对方先行交纳诚意金或认筹金,声称凭此在开盘后可以优先购房,并能享受优惠。虽然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以支付认筹金认购金优惠登记金诚意金为目的的格式合同,但是合同约定过后,经营者不会主动退款且退款手续复杂,退款到账时间长久,耗费消费者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广大购房者,在买房时应注意区分各种名目的优惠金和定金订金等概念区分,选择具有法律保护力的付款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从本质上讲,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往往被视为预付款,仅表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向,不产生定金的惩罚性效果。
诚意金优惠金认购金等不属于法律概念,性质上相当于预付款,对违约一方不具有惩罚性,仅仅是一种营销手段。
本案中,中介公司向孟女士的承诺,即表达了若日后达成购房合同,诚意金将在购房合同达成时转变为订金性质,已支付的诚意金可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的意思,双方之间并未就购房事宜达成协议,不影响订金的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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