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国企(国企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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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企改革新思路》(卫祥云著,电子工业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一书中,卫祥云在第二章开头,先举了国美案例的黄陈之争,认为对我国目前的国企改革具有借签意义。然后提出了四点认识,其中第一点内容是第一,国有企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是特殊企业。既然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就不能按一般企业进行管理,或建立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应实行‘官本位’和准公务员管理。

在《何去何从一一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金碚著。今日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一书中,金碚谈到世界现代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史表明:除了极少数例外,凡是实行较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是被当作特殊企业来对待的,各国不乏成功的国有企业的例子,而绝大多数成功的国有企业都按某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来运行的,多数国家将国有企业按特殊的企业法人形式来组织和管理(上书每次12页)。

国有企业到底是什么样的企业?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确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来对待的。为什么呢?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论是资本家独资经营的企业,还是股东合资经营的企业,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是以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为主体的企业,区别只在于前者是资产所有者的独资形式,后者则是资产所有者合资形式,前者可以直接体现资产所有者的产权要求,后者则需要通过股份制的形式进行按资分配。

但是国有企业,由于它是以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企业,事实上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而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自然也没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或产权要求。这就是国有企业与一般私有制企业在性质上的区别。因此,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就是一种特殊企业。很显然,如果在这种特殊企业,也建立与私企相同的企业制度,由于国企没有人格化的资产所有者,即缺少具体的产权主体,剩余价值规律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企业就难以正常发展,因此,这些国家当然要采用区别于一般企业的形式来组织和管理国有企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我国,国有企业不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形式,而是最一般的企业形式。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本质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和按劳分配要求的社会。要消灭剥削,要消除两极分化,要能够让劳动者当家作主并体现按劳分配的利益要求,就必须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最能够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并体现劳动者利益要求的公有制形式,莫过于国家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因此,国有企业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最一般的企业形式。

国有企业没有产权主体,不存在产权要求,乃至不能作为独立的资产实体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基本要求的体现,这些特性在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是缺陷,在我国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特点和优点所在。

在资产者当家做主和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国有企业,建立的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资产所有方面差别的国营企业的确是一种特殊企业。

在劳动者当家做主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消灭了人格化的资产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的国有企业,为了体现劳动者当家做主和实现按劳分配的国有企业,怎么会是一种特殊企业呢?怎么不应该是一种最普遍、最常见的企业形式呢?

之所以我国的学者把我国国有企业也当作一种特殊企业来对待,并提出所谓分类改革的方案,原因是,我们的学者不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基本性质!

这也是我为什么说专家学者不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因所在!

公众号:钟建民的理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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