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村委会是一个与老百姓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主要负责村里的公共事务,调节纠纷,维护村里的治安等工作,但是村委会仅仅是个自治组织,不是一个行政机关,所以村委会是没有公权力的,但是在实践中,也一些村委会违背自己本身的职能,作出一些越权的行为。
老王在幸福村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子,近些天,村里传出进行旧村改造项目,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起初老王觉得这是一件改善生活条件的好机会。几天之后,村委会便张贴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并且盖上了村委会的章,可是村委会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款却很低,公告上还说,如果不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搬迁,就会采取强拆措施。这让老王不禁怀疑起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了。
在以上案件中,征收的主体是村委会,那么村委会有权利向村民收回土地使用权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必要的情形下,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所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是无权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所以老王所在的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要求老王尽快搬迁、以及强拆行为都是违法的,老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村委会不仅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也无权批准并组织实施征地,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更无权私自截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村委会的所作所为与村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大多都会牵扯到村民的切身利益,如果村民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及时维权。如果您需要更加详细的法律帮助,请及时与蓝秦律师团沟通,我们将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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