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赴俄罗斯务工。2020年3月因新冠疫情严重,程某迫于无奈自费回国,公司却不予报销费用。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程某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回国的费用是否应当由公司承担?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原告程某认为
2019年10月,程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赴俄罗斯务工。2020年3月末,由于新冠疫情严重,满洲里口岸即将关闭,程某要求回国,公司不同意并承诺闭关后包机让工人回国,后并未兑现。2021年6月迫于无奈,程某只能自费回国。回国费用如下:赤塔到莫斯科机票2136元、赤塔做血清检测154元、莫斯科作核算血清检测534元、莫斯科至郑州经北京机票11,786元、在郑州丰乐农庄隔离费5040元、郑州至哈尔滨机票630元、莫斯科中介回国手续费(包括食宿)2214元,合计22,494元。
二、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
1.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没有对回国路费、隔离费及其他关联费用作出约定,程某不顾公司的要求私自回国故程某应自行承担。
2.程某主张回国的隔离费用及核酸检测费不应由该公司承担。
三、法院审理认定
1、程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赴境外务工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未对赴俄罗斯务工人员来往路费作出明确约定,前期路费均由程某自费。
2、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程某完成工作后因闭关未能陆路回国,被告虽然曾承诺包机让工人回国但未履行,导致程某自选路线回国,致使回国费用增加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对此责任应共同分担。被告应对程某的回国费用酌情予以给付。依据公平原则,某贸易公司对程某的损失承担50%责任,即程某的损失10,140元。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是新冠疫情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一起福利待遇纠纷案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某贸易公司因未履行包机让工人回国的承诺,导致程某自费护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疫情当下,希望企业坚持以人为本,能多关爱职工,给社会增添一点温暖,不要让疫情成为人性的试金石,展现更多的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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