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达医晓护的第1872篇文章
经常听人抱怨,住进医院像坐牢一样,有时就是想离院回家或是和朋友一起吃个饭,医生也不同意,写下一切后果自负也不行。
目前住院患者请假离院的问题是医疗机构管理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医院及医务人员有权强制患者不得离院吗?一定要离院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住院患者离院,医患双方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
意识清楚的成年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除了法定情况,如部分传染病患者,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无权强制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而且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出院。
另一方面
众所周知,患者的病情瞬息万变,有时难以预料,请假离院期间突发疾病致死、致残的例子也屡见不鲜。患者突发疾病死亡,即使在院内采取及时的抢救,也不能确保救治成功,但毕竟能增加将患者救治成功的概率。患者离院期间一旦发生前述状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会被认为是由于对病情的错误评估而导致患者的死亡,或者增加了患者死亡发生的概率,即可以认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因此,医务人员虽然不能限制患者的自由,但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同意患者的请假。如患者确有重要原因需要离院的,则应签署离院的知情承诺书。医务人员应该充分告知其风险和注意事项,并劝阻其离院。
需要强调的是,承诺书与协议书不同,并非双方的协商同意。承诺书是患者单方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承诺,而医务人员并未同意患者离院。这种情况下患者的离院行为应理解为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中止履行,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告知和劝阻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医务人员得知患者要求离院,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可以中止合同。患者签署承诺书作为担保,医疗服务合同应当恢复履行。如果患者未按照承诺期限返院或未予以承诺擅自离院者,则医疗机构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2017年6月10日凌晨,患者曹某某因反复咯血两次到甲医院入院治疗。2017年6月10日1时许,甲医院向其下发了危(重)告知书。当日,曹某某与甲医院签订了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其中载明了患者在住院期间外出,可能会发生的风险,以及会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身体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不利影响。医护人员希望患者在住院期间安心治病,不要外出,请患者自愿遵守医院的规定,患者坚持外出,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曹某某入院后,经甲医院初步诊断为咯血、肺结核?高血压2级低危,甲医院对曹某某进行了相应治疗。2017年6月13日上午,曹某某曾与主治大夫在病房进行过沟通。时至2017年6月13日13时40分许,曹某某私自离开医院。2017年6月13日19时许,曹某某在A市B区C村附近倒车时出现意识丧失,不省人事,呼之不应。曹某某的同行人赵某拨打了120急救,曹某某被送往乙医院治疗。2017年6月13日20时许,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在曹某某离开甲医院后,其所入住的科室相关人员两次电话联系过曹某某未果。
法院认为:患者入院时在《劝阻住院患者外出告知书》上签字,医院明确告知患者住院期间外出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不良后果,但患者仍然擅自离院,离院 5小时后,在驾驶车辆期间突发病症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其不幸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存在直接关系。患方以侵权责任之诉要求甲医院承担侵权过错赔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甲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甲医院在患者私自离院后只拨打了两次电话,非穷尽了提醒、注意方式,其应对患者死亡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了,患者住院期间离院存在很大风险。从患者的角度讲,是在拿自己的健康权、生命权做赌注,得不偿失。从医院管理的角度讲,医务人员应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注意义务就是对患者病情的充分评估,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同时,应及时巡视病房,了解患者的在院情况,并有义务及时寻找、联系患者及家属,甚至报警。劝阻义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要求暂时离院的,医务人员要进行劝阻。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充分告知离院的医疗风险、意外事件发生的风险、以及应急处理方法,如救治手段或立即呼叫救护车等。如果患者明知违反入院须知相应要求,并理解医务人员告知的风险,但仍坚持签署离院承诺书并离院的,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即使患者离院后出现损害的,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奉劝患者尽量避免住院期间离院,一定要离院的话,必须向医务人员请假,办理离院手续,了解注意事项,且最好有家属陪同,按照时间及时返院,对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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