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九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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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临海新闻网

暑期来临,各类教育培训的广告铺天盖地而来。一家培训机构因发布含有极限词用语的教育培训广告,被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7万元。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某培训机构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存在夸大宣传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广告页面、宣传内容进行电子数据固证,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培训机构为招揽生源、提高其暑假班业绩,在其公司所有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如下宣传内容:6年办学,3个校区,名列临海市首批教培白名单,年培训达12000+人次,临海第一。其中临海第一字体颜色为红色,构成极限词用语。

该培训机构发布含有极限词的广告对买方造成了误导,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给予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其处罚款7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对培训班的作用认知要回归理性,客观看待培训机构广告中的排名第一通过率百分百快速大幅提分一线名师命题人授课包过0元课程等宣传字眼,做到不轻信、不盲从。在报名培训课程时,务必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特别要关注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收费时段要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尽量避免一次性高额缴费。缴费时应索要与培训机构名称相一致的税务发票,保存好包括合同文本、交易凭据、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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