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处分条例(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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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

(第十一期)

为推动纪法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引导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始终明纪法、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由县纪委监委主办、县融媒体中心承办,特开设纪法微课堂专栏,采取问答的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条规进行详细解答。全县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时时处处用纪律的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的一言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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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如何把握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强迫他人违纪,主要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唆使他人违纪,主要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要注意把握唆使他人违纪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之间的关联。对唆使他人违纪的党员,应先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考虑其在共同违纪中的责任及应受到的处分幅度,然后再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如何把握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情形。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违纪人员宽严相济的政策。违纪人员拒不上交或者拒不退赔违纪所得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如何把握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故意违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违纪党员的前一次违纪不强调是否故意,后一次必须属于故意违纪行为。违纪党员的前一个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有关党组织未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不适用该项规定。违纪党员的后一个违纪行为由于情节轻微,有关党组织未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也不适用于该项规定。

如何把握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是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没有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应当从严惩治。党员前一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有受处分前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已被开除党籍后,又发现有遗漏违纪行为的,一般不再追究其党纪责任,但遗漏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违纪所得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可以依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单独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处理决定。

如何把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

《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情形是指分则中涉及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7条,包括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行为(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第九十一条),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行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等。

来源:清廉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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