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立华 , 鲁政委(鲁政委为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
摘要:
基于国家绿色发展战略以及国际银行业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实践,作为中国首家的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我们拟推出赤道原则系列报告。赤道原则是一套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是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所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准则,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被称为可持续金融领域的黄金标准。赤道原则的产生来源于国际可持续发展理念和NGO的推动,为避免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带来争议,并给机构声誉带来损失,金融机构依托赤道原则来对项目相关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调查与评估并督促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截至2018年12月,遍布全球37个国家的94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大概占据了新兴市场70%以上的项目融资份额。目前中国大陆只有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承诺采纳了赤道原则,湖州银行计划采纳。赤道原则不断发展,从2003年赤道原则问世以来,共进行了三次修订,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订。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持续增加,同时赤道原则第四版更新还关注了目标更新的问题,并重点关注社会影响和人权,气候变化,指定国家和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四个关键主题。随着赤道原则的发展,赤道原则协会成立,并按照一系列管理准则进行组织与管理。------------------------
关键词:赤道原则、赤道银行、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全球趋势,我国在生态文明千年大计和两山理论的指引下,绿色发展、绿色金融已经上升为中国国家战略高度,在七部委《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引领下,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中。作为新兴市场的代表,中国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一样,间接融资即银行信贷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如何促进银行发展绿色金融和绿色信贷,关系着整个绿色金融推动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基于国家绿色发展战略以及国际银行业在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实践,作为中国首家的赤道原则金融机构,我们拟推出赤道原则系列报告,本篇为系列第一篇。
可持续金融领域的黄金标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一套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是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所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准则,也是一套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国际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所采纳标准之一。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被称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 简称 EPFI),国内也经常用赤道银行的说法。
根据赤道原则,EPFI要按照环境与社会风险状况对适用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分类,并结合项目分类评估和审查其环境和社会风险,要求客户建立行动计划,签订承诺性条款,并根据项目分类情况必要时需聘请独立外部专家审查项目的环境和社会评估报告、行动计划以及磋商披露的记录等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持续监管,并定期披露EPFI在赤道原则方面的实施过程和经验。
截至2018年12月,遍布全球37个国家的94家金融机构采纳了赤道原则,这些金融机构大概占据了新兴市场70%以上的项目融资份额。目前中国大陆只有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承诺采纳了赤道原则,湖州银行计划采纳[1]。在中国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背景下,很多中小银行对于采纳赤道原则态度非常积极,希望通过采纳赤道原则,运用赤道原则对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和工具等,建立健全银行的环境和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并提升自身的绿色形象,从而实现银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对于这些中小银行采纳赤道原则的主要障碍在于人才的匮乏以及对赤道原则缺乏了解。
因此,基于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我国银行业发展绿色金融的市场需求,我们的赤道原则发展与实践系列报告,将覆盖赤道原则的发展现状、赤道原则产生与发展的国际背景、赤道原则的组织管理、赤道原则框架和主要内容解读以及最新发展、采纳赤道原则对银行的价值与挑战、赤道原则国际与国内金融机构的最佳实践、赤道原则面临的挑战、机遇与发展趋势等内容。
一、赤道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的国际背景
1、国际可持续发展的推动
赤道原则作为可持续金融领域的黄金标准,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国际背景在于国际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行动的发展。
从1972年6月,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国际可持续发展已经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三个决议:成立联合国环境署(UNEP)、成立环境基金、将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同时发布了两个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报告:《人类环境宣言》和《只有一个地球》,唤醒了人类的生态保护意识,更促进了各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
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1983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大会,主题是环境与发展,号召各国在工业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保护支撑人类发展的环境。1987 年联合国发表了调查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从概念到初步行动。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召开,大会通过了3个文件:《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一个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具体实现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并签署了2个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此次会议呼吁国际社会积极妥善对待环境问题,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正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后来的《京都议定书》到最新的《巴黎协定》,催生了全球的碳交易市场,并由此衍生出了碳金融市场。
2002年,可持续发展地球峰会在约翰内斯堡举行,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和《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解决可持续发展最紧迫问题的途径。
2008年,UNEP提出绿色经济倡议:强调通过动员财政资金来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和交通、水资源保护等领域,从而实现经济复苏。
2012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召开,确立了涵盖经济、社会、环境的三维可持续发展目标,并发布了宣言《我们希望的未来》。
从初步行动到可持续发展目标。2015,联合国发布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报告《新的征程和行动——面向2030》,决定设立一组集成的目标,从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关键维度设立了共17个总目标和169个子目标来指导各个地区,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2015年9月底,世界各国领导人在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联合国峰会上上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该议程涵盖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
2、来自NGO的压力与推动
赤道原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来自国际非政府组织(NGO)的压力与推动。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共识的背景下,金融行业由于其特殊及重要的角色和位置,也在非政府组织的督促下开始探索可持续发展。非政府组织最初呼吁的对象是大型公共金融机构(或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特别是这些公共金融机构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为此世界银行及其成员IFC、亚洲开发银行等都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政策,如世界银行发布可持续原则政策,IFC制定了环境和社会绩效标准,这些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其全球业务中都会关注和施行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与政策。后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仅仅开发性金融机构关注可持续发展是不够的,越来越多的大型项目的融资都来自私人资本,特别是很多国际大型银行的支持。
本世纪初,多家知名金融机构因为支持了一些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项目,在NGO组织的责问和抗议中成为众矢之的,给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和机构声誉都带来重大损失。
如萨哈林2号石油天然气项目[2],该项目的主要平台位于仅有的、濒于灭绝的灰鲸的捕食海域附近,长达800公里的项目管线计划穿越24个地震多发带、200条河流及其支流(这些河流是野生大马哈鱼的产卵地)。发起人为几个大型跨国公司,总投资初期预算为100亿美元,后追加到220亿美元,预计于2008年初投产。为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包括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多家国际大型商业银行和2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由于项目威胁濒临绝种的西部灰鲸,破坏珍稀鱼类和鸟类的栖息地,对地区渔业造成污染。项目在开工初期就遭到了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抗议,随着项目建设的进展,非政府组织(NGO)的抗议活动愈演愈烈,萨哈林岛的原住民也举行抗议活动,最终俄罗斯的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9月,俄罗斯有关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项目的建设许可证,已经完成80%工作量的萨哈林2号项目于2007年1月停止建设。
又如在秘鲁的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3]该项目75%的天然气开采作业地点位于生活在与世隔绝的土著人的领地内,在该项目开始投产的18个月内,输气管道破裂了4次,并且至少有3次重大的溢漏事故。2004年5月,秘鲁卫生部流行病学办公厅一个报告证实,22个土著社区及众多的农业社区不得不忍受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包括鱼类的消失、山体滑坡及传染病发生等。给这个项目提供重要资金是美洲开发银行以及其它一些开发银行和商业银行,但在项目的规划和施工阶段,很多金融机构受到了来自国际NGO的压力拒绝给该项目提供贷款。
还有很多金融机构参与的项目融资,也受到了来自NGO的监督与责问。来自NGO的压力推动了金融机构持续增加对项目环境与社会问题的关注。为了应对私人资本对可持续发展认知与关注的缺失,NGO等民间团体希望通过建立自愿原则,促进私营金融机构像公共金融机构那样注重环境与社会影响[4]。
3、赤道原则诞生
当金融机构向一些大型项目融资后,由于项目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和引发社会问题而备受争议,并给机构声誉带来损失,包括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社区民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认为,金融机构有责任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进行审慎性调查并督促项目发起人或借款人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或减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2年10月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国际金融公司(IFC)与荷兰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金融会议, 出席会议的9家商业银行讨论了以往项目融资中由社会与环境问题引发的争议,随后成立了一个工作组, 在国际金融公司的《保障政策》(Safeguard Policies))的基础上, 制定出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的解决框架。
2003年2月,格林威治会议商讨确立统一的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基准,讨论了格林威治原则标准草案(这样命名是因为会议召开地点靠近伦敦中部的格林威治,并且格林威治是地球的本初子午线,所以将该金融行业基准命名为格林威治原则)。5月,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召开的格林威治原则第三次会议。在NGO的建议下,格林威治原则更名为赤道原则,因为赤道更能表达南北兼顾,国际通用的含义。
2003年6月,欧美七个国家的10家国际领先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更多世界知名金融机构也纷纷接受这些原则。
2006年3月,成员银行对最初的赤道原则进行了修订, 形成了赤道原则第二版, 并于当年7月正式实施,后赤道原则经过第三次修订,2013年正式施行赤道原则第三版。赤道原则成为了可持续金融领域的黄金标准之一。
二、赤道原则的发展现状
1. 赤道原则采纳机构不断增多
截至2018年12月,赤道原则采纳的金融机构由2003年的10家,经过多年发展到94家,这些机构来自全球37个国家,覆盖了商业银行、金融集团、出口信贷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组织。
从赤道原则的国家分布来看,截至目前,加拿大和西班牙的赤道银行为全球最多(7家),其次是英国和荷兰(6家),其余均为5家及以下,欧美的赤道银行占全部赤道银行总量的56%,超过了一半以上,可见从采纳数量上看,欧美赤道银行处于相对领先的位置。
从赤道原则的区域分布来看,欧洲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最多,达到39家家,占比达到41%;其次是亚洲,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16家,占比17%,北美洲,采纳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14家,占比14%,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分别为10家、10家和5家。
从各地区银行采用赤道原则的时期来看,欧美国家加入赤道原则的时期都比较早,大部分在赤道原则第一版和第二版发布的时期加入赤道原则。非洲的金融机构在赤道原则第二版发布时期加入的金融机构快速增加。随着赤道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亚洲地区的发展中国家采用赤道原则,在2013年赤道原则第三版发布后成为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赤道银行提供的项目融资也更多的为新兴市场服务。
截至2018年4月,共有33个赤道原则指定国家,即那些被视为拥有健全的社会和环境治理、立法体系和机构功能来保护他们的居民和自然环境的国家。赤道银行位于指定国家的比例较高约为59%,而位于非指定国家的比例相对则较低。可以看出一些发达国家和环境质量较高的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更强,对于环境风险控制的体系也更完善,而非指定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意识则还需要加强。
2.赤道原则内容不断更新发展
从2003年赤道原则问世以来, 200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1年到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3年6月4日,赤道原则协会正式对外颁布了《赤道原则》III,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赤道原则协会不间断地对赤道原则进行审视、回顾和修订、更新,以保持赤道原则的与时俱进和最佳实践标准。
目前正在开展赤道原则第四版更新,第四版关注了目标更新的问题,并重点关注四个关键主题:社会影响和人权,气候变化,指定国家和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
赤道原则主要内容在发展中不断更新。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原来的项目融资,扩大到了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符合标准的与公司项目相关的贷款以及过桥贷款;评估范围持续扩大,从原来只做环境评估,扩大到环境和社会评估,赤道原则III更是增加对人权的关注与要求;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日益提高,如对赤道原则金融机构从无强制的年度报告要求,到增加强制披露年度报告的义务,再到日益细化年度报告的详细要求以及增加了提交协会秘书处的项目名称报告,同时在赤道原则III还增加了对客户相关报告的要求;对气候变化的关注持续增加,气候变化成为了尽职调查重点,并要求对于高排放项目进行温室气体替代分析,同时对于项目运营阶段大于10万吨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要强制报告。
三、赤道原则的组织管理
赤道原则主要由赤道原则协会(The Equator Principles Association)按照一系列管理准则进行组织与管理。赤道原则协会成立于2010年7月1日,是其成员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的非公司协会,以管理、运行和发展赤道原则为目标并确保赤道原则金融机构长期的可行性和易管理性。
赤道原则的管理体系主要基于赤道原则管理准则,其中涵盖了对于赤道原则协会的目标、合作与信息披露的内容;赤道原则的采纳;赤道原则机构报告披露要求;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管理;赤道原则协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赤道原则协会指导委员会主席、管理支持机构、地区代表、工作组的职责;一般免责声明和赔偿;赤道原则委员会的管理,其中包括:协会会议、选举和提名;赤道原则协会秘书处职责;赤道原则协会的财务管理。
赤道原则协会对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管理方面,要求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必须满足赤道原则的最低报告要求,提交项目财务数据和项目实施报告,由赤道原则协会秘书处负责在网站披露赤道原则机构的相关报告。同时考虑到赤道原则机构可能受到合并,收购和出售等公司交易的影响,赤道原则协会鼓励受公司交易影响的机构保留或成为赤道原则机构并规定了受此类交易影响的程序可以从秘书处获得。如果赤道原则机构在项目融资,项目融资咨询和项目中不再有相关公司贷款和业务或希望撤销其对原则的采用,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
(感谢实习生翟悦帆对本报告的大力支持。)
注:
[1]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8-02-10/doc-ifyrmfmc0944902.shtml
[2]李瑞民,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标准:赤道原则[J],WTO经济导刊,2007 年第6期
[3]胡涛, 赵颖臻, 周李焕,Denise Leung,对外投资中的环境与社会影响案例研究:国际经验与教训,世界资源研究所工作论文
[4]兴业银行《赤道原则与银行可持续发展》课题组,《从绿到金 基于赤道原则的银行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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