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损失的直接因素是什么(风险事件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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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治报

□马剑梅 古林

【案情】

2021年3月1日,某物流公司与瞿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瞿某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瞿某支付违约金、赔偿公司实际损失。2021年6月30日,物流公司安排瞿某前往上海为某公司送货,瞿某因自身疏忽大意等原因将货物送错地址。该货物在出口报关后被追回,产生费用25841.87元。某公司从物流公司的运输款中扣除该笔费用。物流公司根据劳动合同起诉要求瞿某赔偿因送错货物造成的直接损失25841.87元。

【评析】

劳动者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劳动者给予适当赔偿。在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是受害人,也是劳动者的管理者。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经济损失,应根据损失大小、劳动者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判定。对于劳动者一般过失情形行为,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可以要求劳动者在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单位正常经营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确定。企业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风险责任,不能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让劳动者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瞿某对该起送错货物事件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失产生的原因之一,瞿某也认可其工作中存在失职。考虑瞿某过错程度、物流公司管理不到位等因素,酌情按照物流公司直接损失的20%由瞿某赔偿物流公司损失51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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