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审查起诉阶段。对由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提起公诉,则案件进入法院的审判阶段;若不起诉,则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定罪量刑。本文主要介绍不起诉的情形。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的本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意味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终结了,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看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都会竭尽全力争取检察院的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条的用词向来是严谨的。应当意味着必须,即凡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时检察院不享有作出起诉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就是法定不起诉,又称为绝对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又称为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酌定,是指法律规定中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作出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采取的是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的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部分国家采取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只要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并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律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没有造成损害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9)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绝大多数是酌定不起诉。因为检察院能够综合各种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前提是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态度也较好,能够积极赔偿或补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如此一来不仅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又节约了诉讼资源,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哪些情况可以争取到公诉机关的不起诉?为何绝对不起诉的情况少?》图片均为网图,仅为叙事;文章首发原创,切勿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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