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申请执行的条件是什么(用人单位仍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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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不满被辞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开庭当天她迟到16分钟】的新闻上了热搜。新闻中报道了该女子从面试当天开始就有迟到情况,后续上班期间,入职的58天内有21天存在迟到,连劳动仲裁开庭都能迟到16分,最终获得的结果是仲裁庭驳回了所有女子的仲裁申请请求。女子入职58天迟到21次不满被辞

按时上下班,属于劳动者应遵循的基本常识和准则。这些准则一般都会被用人单位写入具体的规章制度内,而集合这些规章制度内容构成的就是劳动者工作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要求全体员工在集体劳动、工作、生活过程中,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在《劳动法》的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更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时候可以单方面、合法的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者存在长期不按时上下班,经约谈告知后,仍拒不遵守考勤制度,对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影响的,在司法实践中就会被认定为存在明显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会综合考量:一是劳动者的主观意愿;二是实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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