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决定》和《实施意见》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与登记均未设置过渡期。在30个省级文件中,有20个省级文件统一设置或按学段分别设置了2-6年不等的过渡期。
过渡性安排在各地《实施意见》中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固定的过渡期,即不管是什么办学层次、办学种类、营利还是非营利属性的学校,浙江、云南、湖北、内蒙古、江苏、河南、河北、湖南、陕西和广西均采取了固定的过渡期时间安排。如湖南省规定,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明确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8月31日。
第二类:依类别划分过渡期。如安徽、上海。
第三类:下放非高等教育学段过渡期的设置权限。如安徽、河南等省规定民办高校之外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各市、省直管县决定。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政策差异带来一定的改革冲击。过渡期设置过短甚至要求举办者1年内提交学校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会导致许多民办学校在准备不充分、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仓促选择,尤其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会增加改革的风险。而那些未明确过渡时间的省份,又会造成现有民办学校安于现状、缺乏改革的积极性。
各省民办学校分类选择过渡期:
一、没有设置过渡期的省份:辽宁省、甘肃省、天津市、青海省、广东省、贵州省、北京市。
二、过渡期分类设置:上海和四川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设置不同的过渡期;上海、四川、河南和安徽按照高校与其他学校分别设置不同的过渡期。
三、2018年12月31日,上海要求提交选择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不能选择营利性。2019年12月31日,上海要求高校外的其他所有学校完成非营利性转设。2020年9月1日前,湖北、西藏过渡期截至,四川要求完成资料提交,不提交不能选择为营利性。2020年12月31日,江苏过渡期截至,上海要求是高校外其他学校完成转设。2021年9月1日前,四川现有学校转非营利学校截至。2021年11月7日,云南、山西过渡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民办高校完成转设。2022年9月1日前,河北、陕西、海南、山东、重庆、江西、吉林、四川、湖南、黑龙江过渡期截至,四川是高校以外的其他学校转为营利性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安徽、河南、浙江、宁夏、广西、福建过渡期截至,其中,安徽和河南是高校完成转设。2023年8月31日,内蒙古过渡期截至,四川是高校转为营利性时间截至。
四、各省调整对象(现有民办学校)规定不同
2016.11.7前设立的学校:云南、浙江、河北、宁夏、重庆、山西、湖南、黑龙江;2017.9.1前设立的学校:内蒙古、陕西、海南、江苏、山东、江西、广西、福建;未转设前所有学校:西藏、吉林、四川。
五、特殊规定
授权市、县决定:安徽、河南;允许延期:海南、江苏,海南经批准,延期不超过2年;江苏如有需要,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一校一策:广东。
原创王建民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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