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碰到客户或代理人的佣金问题,这里给大家稍微讲解一下,佣金处理得好,有时候对接单是很有帮助的,大家都是中国人,一般能够领会我说的用意,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熙熙皆为利往。
一、什么是佣金?如何计算佣金?
佣金(Commission )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委托人从事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佣金有双头佣、明佣和暗佣之分。
在同笔交易中,中间商向买卖双方都索取佣金,称为双头佣。
凡在价格中表明含佣若干的即为明佣。
凡在价格中不表明而实际上又由买方或卖方另外约定含佣金若干的即为暗佣。
在进出口外贸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或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佣金。
二、按国际贸易惯例,佣金的计算方法有:
1.按成交金额计算百分比计算。
2.按成交的数量计算,即按每一单位数量给佣金若干。
3.在一定时期内按累计的推销额或推销数量计付佣金。若以发票金额为基数计算佣金,其公式如下:
含佣价=净价/ (1一佣金率)例如:
1.$1000 per M/T FOB NEW YORK including 3% commission 中的佣金应是:1,000=净价/(1-3%)
1000 x(1-3%) =净价
970=净价
佣金=1000-970=30美元。
三、卖方采用买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佣金的支付方法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大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以D/A或D/P方式结算时,若客户请求卖方在发票中扣除佣金,即把合同中 CIF C3的带佣价格余款在发票中显示为CIF的条款,通常可接受客户的请求,同意在发票中扣除佣金。
因为此类客户一般既为签约方又是付款方。但如客户仅为付款方,不是签约方,就不能这样办理。否则,佣金的归属就产生了问题。
2. 以L/C结算时,
客户既为签约方又是付款方时,往往在开证就把佣金扣除了, 不会产生再退佣的问题。但执行合同中,要在审批记录里加以明确记载,注明佣金已扣,以免日后重复退佣。
3. 当客户仅为付款方而不是签约方时,应谨慎审查信用证金额,不能允许客户在信用证中扣除佣金,因此佣金应属签约方。除非开证方和签约方达成协议, 并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否则不能接受该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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