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小白咨询:为啥公司的账上没有这笔分录,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都是直接这样做:抵扣进项时,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计提时,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不做最上面那笔分录,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不就平不了吗?
解答:
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权威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
依照22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意味着进项税额一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会变。
依照22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同样是就没有然后了——意味着销项税额一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不会变。
至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月底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当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不会去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去对冲,而是另起炉灶——重新在新的会计科目中体现: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22号文执行的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作为三级明细科目使用的情况下,余额会累计的越来越多。
但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后面的括号中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按照22号问的原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注意,该处用词是专栏,而不是明细科目。
没有经历过手工帐或增值税最初实施(1993年)的,对于增值税核算的专栏就没有深切体会。在会计电算化以后,多少人和多数财务软件就直接把专栏作为第三级明细科目在使用,才会导致前面说的余额会累计的越来越大,以及很多人像提问者一样的疑惑(以为需要对冲)。
对于该问题,有人咨询了会计司:
在多栏式明细账下,每月也结出本月累计和本年累计金额,并不进行结转。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就从中取数。到了年底的时候,不需要做凭证,只需要在专栏之间相互进行相互冲抵,还有余额的栏目再结转次年,然后所有专栏就平啦。
在手工帐的情况下,所有的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都会在结转次年后而变平。
所以,在手工帐的情况下,专栏仅仅是明细科目的组成部分。如果把一个明细科目比喻成一个家庭的话,那么那些专栏就是其家庭成员。
而到了电脑账时代,手工帐的这些办法就不适用了。电脑比不上人脑的聪明,对会计核算认的是科目代码,而没有专栏代码之说。所以,我们为了适应电脑账,就把应交增值税的专栏变成了三级明细科目,并且给它们编上了代码。这样的话,就有点类似于,我们强行把人家一大家子给分家了,从一个大家庭变成了个个独门独户的小家子了,应交增值税就是家长,专栏就变成了子女。
由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平时按照22号文就只有贷方或借方的发生额,然后余额就会自动累计出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其实又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累计数,除开抵扣了进项税额等外,剩下的金额也是要交税的。
由于电脑账不能在账本上直接结转,必须要通过凭证来进行结转,因此对于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可以在年末关账前,在三级科目内相互冲抵结转,其最终结果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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