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获悉,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泉发商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阳市监新城处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惠阳市监新城处罚〔2023〕13号
处罚事由:
当事人购进销售的卷烟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卷烟的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或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或合法进货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泉发商行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人:
叶连泉
处罚内容: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利群(新版)(84mm条盒硬盒)2.3条、云烟(紫)(84mm条盒硬盒)1.6条、双喜(软经典)(84mm条盒软盒)3.3条、双喜(硬经典1906)(84mm条盒硬盒)1.6条、双喜(硬经典)(84mm条盒硬盒)1.6条、芙蓉王(硬)(84mm条盒硬盒)3.6条; 2.处罚款人民币2625元。
罚款金额(万元):
0.26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金额(万元):
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6
公示截至期:
2024/03/16
处罚机关: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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