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2. 国防的主体是国家。国防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国家的发展而发展,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3. 根据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国防政策及国防目标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国防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种: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中立型。
4. 政治、经济对现代国防影响程度的不断加深,使现代国防呈现出多层次的目标体系。从范围上,可分为自卫目标、区域目标和全球目标。
5. 我国古代的国防是指从公元前 21 世纪夏王朝的建立到 1840 年鸦片战争。
6. 公元前 230 年至前 221 年,秦国经过 10 年的统一战争,先后兼并六国,结束了历史上的长期分裂局面,第一次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7. 随后的汉、唐两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军事上也处于开疆拓土的鼎盛时期。
8. 宋朝至清朝前期,是中国封建地主阶级没落时期,但军事上进入冷、热兵器并用时代。
9. 秦国一统天下之后,设立了专门管理军事的机构,太尉为最高的军事行政长官。
10. 隋朝设立了三省六部制,设兵部专门主管军事。
11. 宋朝则设置枢密院作为军事领导的最高机构,主官用文官担任,主要目的是防止权将拥兵自重。
12.2015 年,军委机关进行了调整组建,把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4 个总部,改为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15 个职能部门。
13.2016 年 2 月 1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成立大会在八一大楼举行。我国将原有的七大军区调整划设为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五大战区。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原则,在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是战略区域内合成军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
14.2018 年 1 月 10 日,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
二、国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经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 年 8 月 27 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2021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 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有关国防和有关国家武装力量的法律,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5.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7)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8)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9)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6.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8)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11)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是关于我国武装力量性质的规定。其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决定了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建设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加强军事训练,开展政治工作,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军事理论、军队组织形态、军事人员和武器装备现代化,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作战体系,全面提高战斗力,努力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规模应当与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相适应。
11.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衔级制度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领水、领空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边防、海防和空防,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理措施,保卫领陆、领水、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14.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15. 国防科技工业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的方针。
16. 国家统筹规划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坚持国家主导、分工协作、专业配套、开放融合,保持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国防科研生产能力。
17. 国家依法实行军事采购制度,保障武装力量所需武器装备和物资、工程、服务的采购供应。
18.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19. 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保护国防资产不受侵害,保障国防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20.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21.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22.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23.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24.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25.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26. 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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