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行政机关信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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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有困难找政府,有危难找警察。作为服务于人民的政府,无论老百姓遇到什么问题,我们都会尽力去帮助他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老百姓遇到具体问题时,我们也需要按照部门或组织的职责去提供帮助和指导,这样才能更加精准地解决问题。

尤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仅在于减少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还在其他方面加大了积极影响。但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不是想申请什么就能申请的,记住,这十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110接报警信息和出警信息均不属于政府信息;案例文号:(2022)京02行终958号

裁判要旨:110接报警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公安机关处警信息属于内部信息,以上均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

景运视点:虽然110接报警信息和公安机关处警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但是这些信息对于公众来说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10接报警信息是指公众向警方报告案件或求助的电话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反映社会治安状况和公众安全感受。公安机关处警信息是指警方处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反映警方的执法能力和公正性。

虽然这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但是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以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例如,公安部门可以定期发布治安状况通报,向公众公开110接报警信息和公安机关处警信息,以便公众了解社会治安状况和警方执法情况。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其他媒体向公众公开这些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警方工作的进展和成果。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729号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公安机关跨区域抓捕是否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异地执行拘留是否提供拘留证、搜查证、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是否协助开展执法活动、是否见证在搜查证上签字等等信息,以上执法活动均属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而非行政管理职能产生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

景运视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涉及的信息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如果随意公开,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以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张的依据;案例文号:(2021)京02行终1204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之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原则性规定,并非是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不能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诉讼主张的依据。

四、工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行申668号

裁判要旨:《工会法》第二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十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虽然从我国工会的职能作用、组织架构、资金来源、上下级关系等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工会具有一定的公法人属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规定并未赋予工会行政管理职权,工会虽具有交涉、提出意见、进行监督、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劳动争议等权利,但工会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均不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对工会所提出的问题拒不改正的,最终仍需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仍需要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因此,工会并非行政机关,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景运视点:工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在维护工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与政府机构不同,工会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这是因为工会的性质和职能与政府机构不同,其不具备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和权力。

五、具有内部性非终局性特征的过程性信息,原则上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行申2769号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并非都必须公开。内部信息、过程信息、决策信息普遍具有内部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属于意思形成的信息,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害率直的意见交换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因此此类信息通常被列为可以不公开的情形。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行申642号

裁判要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景运视点: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开其工作中产生的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涉及到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因此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披露。

七、公安执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行申14387号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对于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拘留期间的日期、违反拘留管理的行为等属于案卷材料,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获得。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执法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并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特定对象如需获取上述信息,应通过查询方式取得。训诫、具结悔过、使用警械等属于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处罚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3485号

裁判要旨: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行政机关对其所提交的举报投诉的处理情况,属于对其提交的举报投诉情况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景运视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的咨询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需要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九、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案例文号:(2020)京行终4897号

裁判要旨:Ⅰ、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其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被保障人群,该管理行为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Ⅱ、行政机关对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

十、证券信息披露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案例文号:(2017)京行终1030号

裁判要旨:Ⅰ、当公开决策过程中的信息将对行政决策判断、行政机关内部磋商、内部意见表达带来不良影响时,相关信息可免于公开,以保证依法行政的立法宗旨的实现。Ⅱ、根据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该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阅而非仅对个别投资者公开亦是实现上述原则的重要组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了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表明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般性规定,亦应保证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实现。相关信息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会违反证券法第三条规定的证券活动公平的原则。

景运视点: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不光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也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然而,有时候一些证券信息的披露并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某些信息可能会对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损害,或者可能会影响到市场的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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