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10:02 株洲政府门户网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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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读】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职责,完善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机构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
二、内设机构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指导全市财政工作;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区政府间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拟订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三) 负责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工作;负责编制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深化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购买服务、财政票据和彩票等管理工作。
(五) 组织制定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 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反馈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研究制定市管理权限内有关税收政策及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地方关税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 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行与管理;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负责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九)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负责市本级的财政统发工资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源建设资金的管理和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和医疗卫生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报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 负责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十二) 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会计函授的有关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四) 指导城区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负责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原文】见下页
株洲市财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市国库集中支付处承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入市财政局。
2.将原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市乡镇财政管理处和市政府融资与债务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值班、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局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辞退、工资福利、社会保险、退(离)休等工作;承担全局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有关事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局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市津贴补贴管理办公室)
承担房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编制中长期地方财政发展规划;参与或承担行政单位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建设及管理;参与政府性奖励管理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拟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会同非税收入征管等部门提出非税收入缓、减、免建议,并参与有关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监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财税政策,归口管理住房改革资金;参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审批;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和移民资金分配使用及监管工作。
(四)税政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财税法规,承担财政法制宣传工作;提出地方税制改革、出口退税率、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等税政、关税政策方案和建议,承担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申报工作;联系、处理和协调与税务、海关部门的税政业务工作;组织实施税源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和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市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五)财政经济研究室
承担财政改革和发展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综合文稿的起草和审稿工作;承担组织全市财政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工作。
(六)行政装备科
制定局机关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局机关房屋的维修、调配、管理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办公楼管理与服务工作;承担局机关食堂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水电动力、煤气管理及供暖、供热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治安、保卫、消防、综合治理、健康教育、暂住人口管理等工作。
(七)预算科
研究制定市区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拟订财政收入计划;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草案,汇总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拟订税收征收补助经费政策;承担政策兑现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管理预算总指标和统筹安排非税支出;承担预算调整和年终决算的结算、补助工作;管理市级预备费;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承担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联络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预算管理工作。
(八)国库科
承担市级国库管理和总预算会计工作;汇总编制全市财政收支旬报、月报,分析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承担市级国库动态监控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库动态监控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市与区级资金调度及财政往来资金结算;承担全市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工作;承担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的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联络协调工作。
(九)行政政法科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市直部门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标准;承担市级安排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专项资金等方面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行政、政法部门车辆及设备购置等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及日常管理事务;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十)教科文科
承担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部门事业经费管理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市级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经济建设科
承担发改、两型、建设、规划、城管、交通、环保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全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承担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粮油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承担消防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新能源发展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办交通运输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交通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安排使用工作;承担两型社会和对口支援有关财政政策协调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科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政支农和财政扶贫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农口救灾资金和市直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事业费;参与研究防灾、救灾资金财政政策,拟订有关涉农防灾、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十三)社会保障科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等支出;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社保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措施建议;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企业科
承担经济和信息、国有资产监管、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研究提出市财政支持有关产业的政策建议;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企业亏损补贴;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承担有关市属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重点税源企业的财企联系和服务工作。
(十五)对外经济贸易科
承担商务粮食、旅游外事、贸促、供销、工商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承担管理旅游、服务业、外经贸发展、工商管理及执法办案等专项资金的工作并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建议;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管理制度及办法,承担贷(赠)款的具体管理工作。
(十六)国土资金管理科
承担国土、园区等方面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国土、园区有关收入管理、经费及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办法,研究支持园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承担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工作,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十七)绩效管理科
拟定全市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办法;制定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承担全市预算绩效目标、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县市区财政支出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指导市直预算部门和县市区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管理科
承担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市本级财政业务网和互联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局机关干部进行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
(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室
拟订执行财政稽查的政策制度,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对预算的编制与执行、预算收入的征收与解缴、预算支出的拨付与使用、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政府性融资的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内部财政财务监督检查。
(二十)会计管理科
拟订会计制度;指导管理全市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工作;查处全市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案件;承担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承担株洲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
(二十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办法,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审批市级非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举报和投诉;承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监督政府采购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编制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二十二)乡镇财政管理科
研究提出乡镇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办法;指导乡镇财政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和乡镇债务的化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级债务管理和化解工作,以及指导村级财政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参与调查研究农村经济和农民负担情况,参与全市农村综合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三)资产管理科
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监管等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拟订资产清查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除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外的清产核资工作;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界定、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监管工作,承担纠纷调处、行政仲裁和资产评估项目的合规性审核工作;指导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事项。
(二十四)金融与债务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办公室)
参与制定地方金融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度,研究提出促进金融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监管、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融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私合作相关制度规定;支持公私合作项目建设,管控项目建设风险;指导全市公私合作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承担政府债务项目的审查、评审和上报工作;监督管理政府偿债资金的使用;承担涉农等政策性保险的相关工作;承担政府信用贷款管理的有关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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