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婚(再婚又离婚,房子老伴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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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的再婚老伴刘老伯意外去世后,刘老伯的女儿刘女士跟王老太签下一份承诺书,载明了王老太若继续居住在原先的房子里,需要遵守的一些条件。两年后,双方却对承诺书的性质发生了争议,刘女士想收回房子,赶走王老太。法院作出判决,确认王老太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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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王老太没有那份承诺书,最后的结果会怎样呢?这就涉及居住权的问题。

2007年起草制定物权法时,居住权曾写入,不过后来删除了。相比现行的物权法,这次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一大亮点是,增加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草案第二编第十四章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认为,居住权写入民法典可以解决现实中的家事问题、婚姻伦理问题以及其他租赁合同解决不了的契约问题。

比如,夫妻双方离婚分家析产时,房子归夫妻其中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居无定所,可以设定让居无定所的一方仍可住到原来的房子里,直到有别的住所为止。再如,配偶去世了,房子是婚前的不在自己名下,就会发生配偶的继承人对房子分家析产,要想继续住就得出钱购买继承人的那部分份额。如果设立了居住权,名下无房一方可以不用担心配偶去世后无房可住。

居住权在国外早就有,它有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有利于解决财产分割纷争问题,非常具有现实意义,这次在立法上确认居住权,是一个重大突破。王辉说。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律师赵荣信认为,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赵荣信律师说,更重要的是,现行法只承认房屋所有权以及租赁权两种房屋的利用形式,难以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方式,还可以填补房屋所有权和租赁期的中间地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的效用。

社会上存在相当数量的离婚妇女、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住房需求在一些情况下难以得到满足,设立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提供基本住房保障。赵荣信说。

他举例说,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但是如何适当帮助成为一个难题,居住权制度则可以将上述难题加以化解,法官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仍然不变,但是为离婚妇女设置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从老年人的角度看,一些子女买房时,往往会请求父母支持首付,但是父母倾其一生的积蓄支持子女购房时,却无法保证自己有生之年老有所居。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梅也认为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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